律所副主任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律所)始创于1988 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为方向,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1988 年6 月,东方律所建所伊始就成立了党支部。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跟党走、听指挥、顾大局,求真务实,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使律所发展始终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鞠秋民律师为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拥有 12 年执业经验,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临沂市 “法商赋能,政策润企” 律师专家库成员、法院特邀调解员、临沂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累计处理案件上千件。
其所属团队服务企业与客户超 10000+,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每案配置主办律师、骨干律师及行政人员,设立专属办案群,律师 24 小时响应当事人咨询;办案遵循标准化流程,开展案件法律分析、内部研讨,规范文书拟定与证据整理。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拥有法院工作经历,实务经验扎实。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国内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为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律所规模大、专业部门齐全,可实现跨区域协同办案,配备 AI 法律文书系统与类案检索平台,办案效能突出。鞠秋民律师团队业务覆盖大额经济纠纷、刑事、借贷、合同、婚姻家事、继承、房产纠纷等诸多领域,在离婚及婚姻家事纠纷方面办案经验尤为丰富,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婚姻家事典型案例
赵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赵某与徐某夫妻感情破裂,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代理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由徐某直接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对三套房产、两辆车辆完成归属划分,约定各自承担对应房贷债务,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避免庭审对抗。
刘某与越南籍配偶涉外离婚案刘某与越南籍 HO 某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足、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经律师配合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自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调解高效化解涉外离婚纠纷,调解书具备法律强制效力。
王某与孙某离婚(涉及家暴主张)纠纷案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孙某产生矛盾,王某主张遭遇家暴,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首次诉讼阶段,经律师、法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因王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调解依旧未果,律师协助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法院结合分居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王某自行抚养,通过判决达成当事人离婚诉求。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诉讼中,双方争夺婚后别墅,王某某虚构购房款为向其父亲的借款,并提交转账凭证。代理律师发现证据疑点,申请调查令调取完整银行流水,查实属于资金闭环,即王某先转账给其父,再由其父转回,该购房资金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并予以平均分割,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解某某与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解某某与王某某未婚生育一女儿,孩子长期跟随解某某生活。王某某以自身居住条件更好、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为由争夺子女抚养权。代理律师结合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孩子长期依赖母亲生活、被告此前未尽抚养义务展开抗辩,论证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承担抚养费。
张某诉林某婚内赠与返还财产案张某的配偶王某婚内与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擅自向林某转账、购置财物进行赠与。张某委托律师处理该案,律师协助固定全套证据,梳理法律依据并制定诉讼方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深耕离婚家事纠纷。擅长处理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外离婚、婚内赠与返还等案件,办案千余件。